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刚刚驳回一针对我所客户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源于一宗涉及两家中国公司的交易。原告是一家中国投资合伙企业,指控我们的客户作出欺诈性及过失性虚假陈述,诱使其以数亿美元收购一家中国上市公司。由于相关指控此前已在中国经过仲裁,莫逆依据美国《联邦仲裁法》将案件从加州州法院移送至联邦法院管辖。原告随后申请将案件发回州法院,莫逆提出反对后,法院拒绝原告的返回州院申请。
随后,莫逆提出两项驳回起诉动议,列出多项相互独立、可择一适用的驳回理由。第一项动议以缺乏属人管辖权及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请求驳回起诉,并请求强制仲裁。第二项动议主张,原告未能就欺诈或过失性虚假陈述提出任何有效诉因。
莫逆就管辖权驳回动议提交回复意见仅一周后,法院即采纳了我们多项驳回理由中的第一项,裁定原告未能证明确立管辖权所必需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们客户在加州的联系无关,因此原告的主张要求其举证我们的客户有意无限期留居加州。莫逆详细论证了在加州暂时性的“居住”(residency)与“住所”(domicile)有何区别。原告援引我们客户此前另外一起诉讼中所作的一份声明,即客户称其“居住”于加州。但这份声明是其他律师在另一起州法院诉讼中提交的。法院认定,原告仅凭该声明不足以确立管辖权,遂驳回起诉。
本案莫逆团队成员包括倪非(Angus Ni)、何婧(Jing He)及法务助理陈淳(Lydia Chan)。